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温佳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宏德
王文中
王尚德
蔡滄基
宋明晃
劉俊珉
陳聖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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