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司,10,2022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蘭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穗光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事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穗光興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釋明相對人穗光興業有限公司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

三、提供願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姓名、地址、學經歷、適任理由,如無法提出即由本院委請律師公會推薦適任律師擔任清算人,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如聲請人不同意預納,請函覆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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