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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宏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為聲請時沒有一併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是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該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本院現在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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