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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 市分局蔡孟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該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沒有一併繳納前項費用,本院現在依據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在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聲請人的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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