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沈煒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應對其全體法定代理人送達,惟經核債務人之母親甲○○戶籍係設於新北○○○○○○○○,此有甲○○之戶役政連結資料1份在卷可憑,因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