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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佳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甲○○未成年且未婚,有債務人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權,該項通知已於同年9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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