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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林宏信
聲 請 人 吳英蘭
聲 請 人 吳永茂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宏信
相 對 人 侯聯松
相 對 人 侯王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7月2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大德興 169 460.52 4分之1 所有權人:侯聯松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積 備考 材料及 一 築材料 號 號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57 嘉義縣朴子市德興33號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木造、一層 37.26 37.26 15.87 平方公尺 4分之1 所有權人:侯聯松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文化 869 0.50 654282分之444282 所有權人:侯王玉燕 002 嘉義縣 朴子市 文化 870 146.00 1分之1 所有權人:侯王玉燕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騎 積 備考 材料及 一 築材料 號 號 層 樓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319 嘉義縣○○市○○街000號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工業用、木造、一層 92.29 24.69 116.98 平方公尺 1分之1 所有權人:侯王玉燕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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