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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01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楊堃岳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林雅玲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150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
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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