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司票,1716,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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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陳思樺
相 對 人 黃進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本件附表編號009所示本票記載之文字金額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整」,號碼金額為「NT$160,000」,二者並不相符,依上開規定,仍以文字金額為準,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7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 考 (新臺幣) 001 108年1月18日 10,000元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2日 CH359511 002 108年1月18日 10,000元 110年1月2日 110年1月2日 CH359512 003 108年1月18日 10,000元 110年2月2日 110年2月2日 CH359513 004 108年1月18日 10,000元 110年3月2日 110年3月2日 CH359515 005 108年1月18日 10,000元 110年4月2日 110年4月2日 CH359516 006 108年1月18日 10,000元 110年5月2日 110年5月2日 CH359517 007 108年1月18日 10,000元 110年6月2日 110年6月2日 CH359518 008 108年1月18日 10,000元 110年7月2日 110年7月2日 CH359519 009 108年11月18日 16,000元 110年8月2日 110年8月2日 CH35952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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