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司票,72,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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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王天助
相 對 人 古紹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09年7月18日 50,000元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18日 CH151432 002 109年10月19日 30,000元 109年12月19日 109年12月19日 CH781088 003 109年11月19日 50,000元 110年1月19日 110年1月19日 CH438615 004 110年1月14日 10,000元 110年3月14日 110年3月14日 CH774003 005 110年1月21日 50,000元 110年3月21日 110年3月21日 CH774008 006 109年12月17日 30,000元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CH192149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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