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家救,8,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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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賴雅韻



相 對 人 戴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雅韻與相對人戴大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而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亦有明文。

再者,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業已具狀提出聲請,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調字第36號受理在案。

又查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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