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柯碧寶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陳黃玉霞
陳國峯
陳國泰
兼上三人之
代 理 人 陳淑玲
鍾許秋玉
許文吉
許文福
許文財
黃美瓏
黃嘉正
黃嘉琪
黃嘉俊
許文慶
許素梅
許文慈
許文吉
許俊雄
許信雄
許秋月
許洪月女
許文章
許珈甄
許淳迦
許惠津
盧慧虹
盧智勇
陳水河
陳錫榮
王陳素真
陳欣怡
陳許春
王許阿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國外公示送達)
柯碧霞
柯碧惠
伍柯碧蘭
柯哲雄
柯王玉蓮
柯嘉媚
柯秀芳
柯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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