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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謝清聲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蔡易達(即蔡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蔡庭瑤(即蔡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蔡雨榛(即蔡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蔡佩珊(即蔡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易達、蔡庭瑤、蔡雨榛、蔡佩珊為蔡文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有明文規定。
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也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蔡文彬在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2月21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
而蔡文彬之繼承人為子女蔡易達、蔡庭瑤、蔡雨榛、蔡佩珊(下合稱蔡易達等4人),其等迄今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司法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查。
而原告及蔡易達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此依職權裁定命蔡易達等4人為蔡文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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