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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楊雅媗
相 對 人 江宥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親字第18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為確定。
經聲請人提出陳報狀、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00元 聲請人預納(110年度親字第18號卷第45頁) 複製電子卷證費 100元 聲請人預納(110年度親字第18號卷第271頁) 合計 4,100元 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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