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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反請求原告 詹士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靜儀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反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2,07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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