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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聖曄工程行即陳亮勳
訴訟代理人 簡立聖
被 告 黃炳祥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事實尚欠明瞭,且本院已囑託嘉義縣建築師公會補充鑑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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