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林靖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俊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0號之2)於111年9月30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俊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俊輝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