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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鄭景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鄭豊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鄉○○村○○街00巷00號)於111年10月10日死亡,聲請人鄭景仁係被繼承人之長男,為繼承人。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豊達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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