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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方吳玉節
方茂林 住○○○○○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方茂田
方茂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方福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鄰○○路0號9樓之2)之配偶、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方福來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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