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聲,75,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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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翔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平


相 對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建字第6號判決:「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玖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確認兩造間「嘉義市林業文化公園第三期工程」契約(含第一、二次變更契約)之工程保固期自民國一零四年十月一日起算。

3、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4、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嗣兩造均不服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建上字第30號判決:「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翔宏營造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2、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應再給付上訴人翔宏營造有限公司新臺幣柒拾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陸拾萬捌仟伍佰參拾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其餘玖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自一零七年七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上訴人翔宏營造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4、上訴人嘉義市政府上訴駁回。

5、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嘉義市政府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嘉義市政府負擔。

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翔宏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相對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905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 104年12月30日由聲請人預繳。
裁判費 80,987元 105年3月7日由聲請人預繳。
裁判費 30,291元 105年8月4日由聲請人預繳。
裁判費 27,742元 106年8月16日由聲請人預繳。
合計 140,150元 第二審 裁判費 22,735元 106年10月5日由聲請人預繳。
裁判費 95,203元 106年10月5日由相對人預繳。
裁判費 27,621元 107年1月22日由聲請人預繳。
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3,952元 107年3月19日由相對人預繳。
鑑定費(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5,000元 107年7月12日由聲請人預繳。
鑑定費(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35,500元 107年9月28日由聲請人預繳。
鑑定費(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172,500元 107年9月28日由聲請人預繳。
鑑定費(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20,000元 107年12月19日由相對人預繳。
鑑定費(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100,000元 107年12月19日由相對人預繳。
裁判費 1,500元 109年4月9日由聲請人預繳。
合計 484,011元 第三審 裁判費 87,778元 109年8月7日由相對人預繳。
合計 87,778元 說明: 一、第一審部分: 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0號判決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因第一審訴訟費用140,150元,均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95,302元【計算式:(140,150元×60%=84,090元)+(第一審經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為140,150元×8%=11,212元以下四捨五入)=95,302元】。
二、第二審部分:廢棄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及嘉義市政府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嘉義市政府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翔宏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訴訟費用分別計算如下: 1、相對人上訴部分之裁判費95,203元由相對人預納,並依上開第二審判決所示由相對人負擔。
2、第二審經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為85,538元(計算式:484,011元-95,203元=388,808元;388,808元×22%=85,53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上開第二審判決所示由相對人負擔。
3、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303,270元(計算式:388,808元-85,538元=303,270元),又相對人除上訴部分之裁判費95,203元外,另預納123,952元(計算式:3,952元+20,000元+100,000元=123,952元),故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38,414元(計算式:123,952元-85,538元=38,414元)。
四、第三審部分:第三審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預繳,故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五、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56,888元(計算式:95,302-38,414=56,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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