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112,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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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億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文源
被 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稱同)920,099元及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920,099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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