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吳俊叡
被 告 鍾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號10樓12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