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邱嘉慶
被 告 高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附表一所示之漏載及誤算,應予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一:
㈠原裁定記載:「384地號土地」。
㈡原裁定記載:「以及系爭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之面積為1,082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元,故系爭土地價值應為173,120元(1,082×160)。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價額(本件為173,120元)少於債權額(本件為100萬元)時,以系爭土地價額173,120元為準。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1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附表二:
㈠更正為:「384、384-3地號土地」。
㈡更正為:「以及系爭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之面積為1,082、402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元,故系爭土地價值應為237,440元(173,120+64,320)。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價額(本件為237,440元)少於債權額(本件為100萬元)時,以系爭土地價額237,440元為準。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4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