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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邱天卿
被 告 邱天德
陳月霞
邱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查系爭土地面積5,651.6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35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6,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680元{計算式:(5651.66×350)×1/6=329,6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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