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123,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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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紀駿逸即紀任軒

謝春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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