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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陳信賢
原 告 康劉美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民國111年度第10批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案編號43、44之得標人(待查)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76元【註: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9平方公尺,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400元/㎡;
同段474地號土地,面積16.89平方公尺,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400元/㎡。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276元(計算式:47,960元+74,316元=122,27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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