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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翁國峰
被 告 富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44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62,831元×10.4平方公尺=653,442元,元以下4捨5入)+800,000元=1,453,4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4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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