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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劉坤曄
被 告 劉鴻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鴻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的事項如下:
一、具狀陳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究竟是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多少金錢的「數額」?
二、說明本件請求判決的「訴之聲明」具體內容及「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或請求所依據的法條或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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