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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廖凱修
被 告 陳威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然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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