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143,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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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郭洲國
原 告 郭兆麟


原 告 郭簡丹桂
原 告 郭淑貞
原 告 郭淑賢
原 告 郭淑湄
原 告 郭淑治
原 告 郭淑婉
原 告 蘇月桂
原 告 郭育伶
原 告 郭一廷
原 告 郭晏如
被 告 郭兆松
被 告 郭信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兆松、郭信利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3,733元【註:本件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76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100元/㎡。
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權利範圍,合計共6分之4,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43,733元(計算式:2,876㎡×3,100元×4/6=5,943,73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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