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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哲雄
被 告 鼎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78,7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1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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