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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郭達金
被 告 吳羿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羿箴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陳報本件請求撤銷贈與的三筆土地的坐落鄉(市0鎮○地段○○段○地號及權利範圍(即持分);
並應提出上述三筆土地的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說明本件請求判決的「訴之聲明」內容、「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或請求所依據的法條或法律關係);
及起訴的原因事實、理由與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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