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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郭達金
被 告 吳羿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羿箴(本名吳秀玲)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6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0元×土地面積(350㎡+1,954㎡+51㎡)=282,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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