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54,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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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陳怡潔


被 告 陳明耀
黃良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而原告前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5711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公開拍賣程序中,以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計算式:936,000+114,000=1,050,000)拍定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權利範圍3分之1、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之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333,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備考 1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嘉義縣 六腳鄉 大塗師 122 1344 乙種建築用地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備考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處  1 15-3 棟次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 嘉義縣○○鄉○○○00號 磚木造、住房 地面層:119.20平方公尺 合計:119.2平方公尺 涼棚磚木造面積26.06平方公尺 未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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