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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張金環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陳嘉南
陳宏昌
陳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南、陳宏昌、陳宏彬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3,45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228元×面積3,554㎡×原告持分4189/10000=19,693,45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5,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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