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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4,25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6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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