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61,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陳朋
陳強



被 告 陳傑一
何秋雲
蔡森林
李永旭
魏水龍

何芳白

魏龍守

魏吉良

魏吉宥
陳永和

陳郁文

陳奎霖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傑一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7,235元【計算式:面積11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103元/平方公尺=1,437,23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