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62,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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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魏水龍
何芳白
魏龍守
魏吉良
魏吉宥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係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可獲得之利益。
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謄本所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701,10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二;
2,417,602元+283,500元=2,701,102元),故應以此價額作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可獲得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701,1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一: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210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13,157元/平方公尺) 編號 被告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土 地 價 額(新臺幣) 1 蔡森林 1/16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6=172,686元 2 李永旭 1/16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6=172,686元 3 陳朋 1/32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32=86,343元 4 陳強 1/32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32=86,343元 5 何秋雲 1/25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25=110,519元 6 陳傑一 2/25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2/25=221,038元 7 陳永和 127/400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27/400=877,243元 8 陳郁文 1/12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2=230,248元 9 陳奎霖 1/12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2=230,248元 10 陳冠宇 1/12 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2=230,248元 合計 2,417,602元
附表二: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24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13,500元/平方公尺) 編號 被告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土 地 價 額(新臺幣) 1 蔡森林 1/16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6=20,250元 2 李永旭 1/16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6=20,250元 3 陳朋 1/32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32=10,125元 4 陳強 1/32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32=10,125元 5 何秋雲 1/25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25=12,960元 6 陳傑一 2/25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2/25=25,920元 7 陳永和 127/400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27/400=102,870元 8 陳郁文 1/12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2=27,000元 9 陳奎霖 1/12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2=27,000元 10 陳冠宇 1/12 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2=27,000元 合計 28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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