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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蘇溫平
被 告 蘇美燕
蘇美珍
蘇嘉仁
蘇嘉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美燕、蘇美珍、蘇嘉仁、蘇嘉才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170元【計算式:遺產總價額5,835,852元(詳附表)×原告應繼分1/5=1,167,17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或價額 1 蘇李秋月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3,957,703元 2 北港鎮大同段813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土地面積:158.13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63,854元/平方公尺 1,262,154元 3 北港鎮聖母段639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土地面積:11.30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122,200元/平方公尺 172,607元 4 北港鎮大同段137建號建物 權利範圍:1/4 145,400元 5 北港鎮扶朝段226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36 土地面積:2,345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 169,361元 6 北港鎮扶朝段227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36 土地面積:1,781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 128,627元 合計 5,835,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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