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葉月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沛淳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及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在臉書上認識暱稱為William John之人,原告聽信William John所言,乃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10萬元給William John等語。
惟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其「訴之聲明」欄位為「空白」,原告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並提出書狀繕本。
三、原告併請具狀表明本件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請求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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