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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呂采潔
蔡岳廷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陳傑一
上列反訴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60元【211之8土地應有部分價值(13,500元×91×2/25)+211之19土地應有部分價值(13,500元×26×2/25)】,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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