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訴,252,2022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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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律師
高華陽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0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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