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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黃憲秋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送達處所:嘉義市○○路○○000號信 箱
被 告 王春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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