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賴淑娟與賴柏安、賴文泰、賴淑婉、賴淑萍間就被繼承
- 二、被告賴柏安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於民國109年11月23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賴淑娟於民國93年9月3日向原告申
- 二、被告之答辯: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賴淑娟尚積欠其511,663元及利息,為此
-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賴淑娟與被告賴柏安、
- ㈣、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王裕程
陳怡安
被 告 賴柏安
賴淑娟
賴文泰
賴淑萍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賴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賴淑娟與賴柏安、賴文泰、賴淑婉、賴淑萍間就被繼承人賴朱秋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所為遺產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賴柏安應將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賴淑娟於民國93年9月3日向原告申請貸款,嗣未依約繳款,迄至111年7月4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11,663元及其利息,為此原告並已取得貴院以97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嗣被告賴淑娟繼承訴外人賴朱秋子之遺產後,恐遭原告追索,遂與其餘繼承人合意,由被告賴淑娟放棄繼承登記,被告賴淑娟無償將其得繼承賴朱秋子遺產之權利,無償移轉予被告賴柏安,使自己陷於無資力可償還原告債務之狀態,則依民法第244條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作成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移轉登記。
並聲明:1.被告賴淑娟、賴柏安、賴文泰、賴淑婉、賴淑萍就被繼承人賴朱秋子所遺之附表所示之遺產,於109年11月12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至3之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於登記日期109年11月23日就附表編號1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被告賴柏安應將被繼承人賴朱秋子所遺如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109年11月2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之答辯:被告賴淑娟、賴文泰、賴淑婉、賴淑萍、賴柏安均稱:其等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係被繼承人賴朱秋子生前指定要給大兒子即被告賴柏安,其等並不知道被告賴淑娟有積欠債務,係遵循被繼承人之遺言所為之分割協議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賴淑娟尚積欠其511,663元及利息,為此並已取得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嗣被告賴淑娟繼承賴朱秋子之遺產後,與其餘繼承人作成分割協議,將賴朱秋子所遺之財產均由被告賴柏安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4-19頁),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函檢附之賴朱秋子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函檢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見本院卷第43-77頁)可參,且為被告賴淑娟、賴文泰、賴淑婉、賴淑萍、賴柏安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賴淑娟與被告賴柏安、賴文泰、賴淑婉、賴淑萍間就被繼承人賴朱秋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所為遺產分割之物權行為係屬無償行為,並均有害於原告對於被告賴淑娟之債權等情,既足認屬實,則原告本於首揭規定請求撤銷其等所為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因上開遺產分割之無償行為而取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之受益人即被告賴柏安以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方式回復原狀即由被告賴淑娟、賴柏安、賴文泰、賴淑婉、賴淑萍公同共有該土地,自均屬有據。
㈣、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賴淑娟與被告賴柏安、賴文泰、賴淑婉、賴淑萍間就被繼承人賴朱秋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所為遺產分割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賴柏安將其取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被繼承人賴朱秋子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1 土地 嘉義市○○段0○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 建物 嘉義市○區○○街000巷00 號 (權利範圍:全部) 3 建物 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 (權利範圍:50000/100000) 4 動產 中茂股票4000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