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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商金鈐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林瑞章即林國滿之承受訴訟人
林杏冠即林國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瑞章、林杏冠為林國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國滿於民國113年6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其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林瑞章、林杏冠(下稱林瑞章等人),有林國滿之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一親等)、林瑞章等人之戶籍資料、新北○○○○○○○○113年7月31日新北中戶字第1135826832號函及附件可稽(附於限閱卷內),無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佐。
茲因原告與林瑞章等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林瑞章等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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