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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吳乾誠
訴訟代理人 吳明娜
被 告 吳政雄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蔡吳文鶯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許吳勉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文欽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惠玲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穎榛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信儀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承軒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誌峯即吳也繼承人吳昆之繼承人
陳坤煌即吳也繼承人黃吳金枝之遺產管理人
吳振文即吳也繼承人吳福來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鵠帆
被 告 林振宗即吳也繼承人吳福來之繼承人
吳振輝即吳也繼承人吳福來之繼承人
吳淑顏即吳也繼承人吳福來之繼承人
戴文樟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戴安順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王戴金珠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戴石枝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戴阿桂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戴阿專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吳居住即吳錐之繼承人
吳居財即吳錐之繼承人
陳吳碧珠即吳錐之繼承人
孫文良即吳錐繼承人吳秀麗之繼承人
孫純婷即吳錐繼承人吳秀麗之繼承人
孫建君即吳錐繼承人吳秀麗之繼承人
被 告 吳仁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兩造各自具狀說明(一)陳坤煌即吳也繼承人黃吳金枝之遺產管理人是否應列為吳也之繼承人?(二)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1月13日發給之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各共有人權利範圍與登記簿謄本記載似有不符,若權利範圍已變動,請補正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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