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訴,575,2023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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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卓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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