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泰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俊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峻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4,600元(計算式:嘉義縣○○鎮○○段○○○段00○00○號建物11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1,560,600元+嘉義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平方公尺+嘉義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8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平方公尺=4,58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