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蔡陳素蘭
蔡佳玲
蔡佳穎
沈太煌
沈峻生
沈宜靜
蔡佳樺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啓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兼上一人之
複 代 理人 田素吉律師
被 告 劉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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