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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A男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B男之父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男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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